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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郑智明莫名其妙丢只肾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18日
     “患者上了手术台,难道就成了‘砧板’上的肉,医生爱切啥就可以切啥吗?”1月10日,福建省永春县一名28岁患者的父亲奔波几百里,到省城来找本报福建记者站投诉:“未经同意就切除我儿子的左肾,医院凭什么这样做?”

    排石术咋变成切肾术?

    现年28岁的男青年郑智明,原是大货车司机。1997年9月18日,他突感左侧腰部不适并伴有阵发性绞痛,经永春县医院确诊为“左输尿管上段结石”。1997年9月21日下午4时,郑智明进外科手术室作了结石排除手术。院方记载:“经患者同意行左输尿管上段切开取石术。”术后,1998年2月中旬郑智明开始重操旧业,但经常感觉深度疲劳、不适,并常常出现术区疼痛等症状。1998年3月12日,郑智明因巨痛难忍到泉州市第一医院作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令他大吃一惊:“左肾缺失。”

    自己的肾怎么会丢了一只?他开始走上“寻肾”之路。对“丢肾事件”,永春县医院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解释是:主刀医生在术中发现患者左肾外观苍白、肿胀,肾盂呈囊状,积水明显,结石下端输尿管闭塞,考虑为无功能肾,决定行左肾切除术。术后,他们“把切除后的‘病变肾脏’拿给了患者亲友(病人姐夫)认证,并交代做病理检查,但病人亲属认为既然已坏做不做病理都无所谓。”至于为何只将切肾一事告诉病人姐夫,该院江院长解释说,因为病人来看病时是姐夫带来的,医院不可能一一告知患者的其他亲属,至于出院后其姐夫为何不告诉病人实情就不是院方能管得了的事了。江院长认定,院方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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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证据神秘失踪

    面对院方的解释,患者疑问重重,住院前分明作过多次检查,为何全都不曾发现左肾有任何问题。即便是左肾有问题,也该征求患者的同意并签字才可手术。惟一知情的患者姐夫林先生接受采访时也称:“术后,我的同学即此医疗手术中主刀医师的助手尤志成才告诉我说,病人左肾切除,但不影响身体和工作,不要把切除事实告诉病人以免造成精神负担。院方给我看放在盘子里的肾,我作为非医务工作者肉眼怎看得出有无病变?而院方从未建议我做肾的病理检查。”

    令人奇怪的是,当记者想查看患者当年检查时的CT片时,却被告知CT片已丢失找不着了。院方称,CT片向来都是病人自己保管的。而患者说,CT片在院方,患者别说想保管CT片,就是要看CT片也得申请才行,这是院方在故意毁灭证据。

    “寻肾”过程困难重重

    1998年3月,丢了左肾的郑智明向院方提出索赔未果,遂向当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继续治疗费。法院认为这起诉讼必须要有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判案证据,患者只得向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作出鉴定说“县医院为患者治疗正确,本例不属医疗事故。”患者不服,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1998年7月29日,泉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也做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这两级鉴定委员会依据的材料就是院方提供的病例档案。而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就是此次医疗事件的主刀江德宗医师。1998年8月25日,患者因怀疑院方虚编病情,向福建省卫生厅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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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消委会援手“寻肾”

    目前,福建省消委会法律援助中心已决定对此案进行法律援助。该中心有关人士分析说,这一诉案其实不必在医疗事故鉴定上兜圈子,因为这完全是一起人身伤害案,依《民法通则》,医院方面就已明显侵权。他认为患者就医时享有一定的权利,院方至少侵犯了患者的两项权利即生命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国务院1994 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1条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福建省消委会指出,今年的年主题是“明明白白消费”,如果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时尚且不知自己被动了什么手术,切了什么器官,无疑是很荒唐的。因此他们决定支持患者起诉,并将向法院方面发函,请求不受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影响受理此起诉案。, http://www.100md.com